國防醫學院貴重暨共同儀器中心收費管理規定
102年7月31日國醫衛勤字第1020006398號令核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星期四修訂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星期三修訂
第一條 為使國防醫學院貴重暨共同儀器中心(以下稱本中心)儀器收費及管理,有標準可遵循,特訂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中心貴重儀器如附件一(後續若有新增,再行修正增列):
第三條 本中心儀器使用原則如下:
一、 本院教學及臨床單位優先使用,學研機構次之,校外單位再次之;申請單位需完成網路線上預約,並填寫儀器「使用申請表」,經本中心人員核可後,方完成儀器預約手續。
二、儀器開放使用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5時 (國定假日除外),非開放時段欲使用儀器請洽貴儀中心。
三、所有儀器使用人須經教育訓練及實機認證,由本中心核可過後,方能取得儀器使用資格。未取得使用資格者,不得自行使用儀器,需委由本中心技術專員代為操作。
第四條 本中心收費標準:
儀器使用收費標準請參照「國防醫學院貴重暨共同儀器中心儀器收費辦法」。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使用費範圍僅指儀器及其相關各項設備之使用,並不提供其他服務,另實驗所需之耗材請自行準備。
第六條 損壞賠償:申請(使用)單位需妥善維護借用儀器內各項設備、公物,若有人為因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情事發生,計畫主持人應負一切損害賠償修復之責。
第七條 違規處理:
一、申請使用人員需於儀器使用期間,善盡維護之責任;如有違規情事者,本中心可依循「管理及違規記點方式(附件八)」懲處,並通知計畫主持人及使用人員。
二、停止使用權之計畫主持人及使用人員,需於停權期限內提交檢討報告,並由貴重暨共同儀器中心審核通過後,始可重新恢復資格。
第八條 其他申請單位應注意事項:
一、未經本院權責長官許可,不得擅自接電、啟用水電、空調、消防等各項設備,如有需要應經權責長官許可後由本學院技術人員操作。
二、為保護人身安全及儀器保管,進出儀器中心需隨手關門。
三、本中心禁止穿戴手套操作儀器與一切相關各項設備。
四、本院全面禁菸、禁檳榔,並嚴禁攜帶飲料及食物進入儀器中心內。
五、使用單位應於使用後完成復原儀器場地及隨手將垃圾攜出,且不得擅自放置私人物品。
第九條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另令補充。
第十條 本規定經奉貴重暨共同儀器中心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