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113 年 1 月 17 日本校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校務會議通過
113年 1 月 26 日國防部軍醫局國醫管理字第 1130021912 號令備查
一、國防醫學院(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國防醫學院軍 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以下簡稱管監辦法)第六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 設置「國防醫 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訂定「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院長擔任,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為主管機關,國防部軍醫局為管理機關,各指派二人;其餘委員由院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 同意後聘任之,並應有學生代表至少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 一。
第一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 。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一次。但由機關指派者,應隨本職進退。
三、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六、本校在預算執行期間,因市況變動及業務之實際需要,需動用基金賸餘 增加經費支用者,須提本委員會審 議 。
七、本 委員會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校外委員得支給出席費 、交通費及審查費;本委員會運作所需行政費用,由本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八、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 ,呈國防部軍醫局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