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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113 年 3 月 6 日本校 113 年度第 2 次管 理委員 會會議通過

一、 國防醫學院(以下簡稱學校)為辦理受贈收入之收支管理作業,依據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第十六點訂定本要點 。
二、學校受贈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受贈收入,係指學校無償收受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或債務之減少 或免除 包含現金、不動產、廠房、設備、無形資產、證劵等。
四、學校受贈收入 及其支出應全數納入學校軍事教育基金 。
五、學校辦理受贈收入業務,應開立受贈收據或證明,並完成下列程序:
(一)受贈收入為現金者,應確實 收受或存入帳戶 。
(二)受贈收入為現金以外之動產或不動產者,應確實點交或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前項第二款受贈收入,應依財物登錄作業程序處理,並由學校管理及使用單位每年實施定期盤點及不定期抽查。
學校應至少每六個月將捐贈者名稱或姓名、內容物、時間及用途於學校網站公告。但捐贈者不願學校公布名稱或姓名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告之。
六、學校受贈收入之用途應與學校校務有關,並得支應下列項目:
(一)已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依其指定用途專款專用 。
(二)支援學校教學及行政相關費用。
(三)支援各單位人事相關費用。
(四)教師教學研究。
(五)出國旅費之支出。
(六)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保養、維修及租賃。
(七)新興工程經費之支出。
(八)購置圖書、儀器設備費 。
(九)辦理研討會、學術演講之相關支出。
(十)會議或學術交流之餐點及便餐。
(十一) 學生社團活動、學生獎助學金等學生事務相關費用。
(十二 ) 財務投資 。
(十三 ) 推動校務發展之相關經費。
(十四 ) 訴訟經終局判決後學校應負擔之費用 。
(十五 ) 補助因公涉訟律師費用 。
七、未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由學校統籌運用;指定用途之捐贈,依其所指定之用途辦理。
學校收受之捐贈應與校務有關,且不得與捐贈者有不當利益連結、不得違反研究倫理、有毀校譽及作為不法之用途。另有關個人教學研究用之指定用途捐贈,宜避免與受贈者有配偶或二等親之親屬關係。
八、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 應以扣除銀行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後之淨額,提撥10% 為管理費由學校統籌運用 ,惟符合下列用途者,得免予提撥: 
(一)指定作為學生獎補助、學生社團經費及急難救助金。
(二)指定用於興建工程 。
前項提撥比例,若有特殊情況,得敘明具體事由簽奉院長核定後,予以調降或免提 。
九、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受贈單位應 有效執行經費預算,未經捐贈者同意不得變更其用途。惟如有超過兩年以上未動支預算、捐贈目的已達成或不存在者,該受贈收入應納入學校軍事教育基金統籌運用。若有其他特殊情況,應專案簽奉院長核准。
十、 對學校熱心捐贈者,由學校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受贈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修正並限期改善或解除
(一)違反捐贈目的或學校章則者。
(二)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來源可疑。
(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者。
(四)捐贈後有爭議或造成學校困擾者。
十二、受贈單位依受贈計畫或合約應提交年度經費使用成果報告或執行報告 。
十三、本要點經軍 事教育 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實施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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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