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院產學合作暨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管理費及結餘款支用要點
113 年 3 月 6 日本校 113 年度第 2 次管 理委員 會會議通過
一、 國防醫學院(以下簡稱學校)為有效管理及運用產學合作暨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以下稱產學合作管理費及結餘款,依「軍事教育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第九點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經費來源及提撥方式依學校產學合作暨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
三、產學合作計畫經費於規定期限完成核銷結案者,其結餘款除補足管理費外, 剩 餘經費 其15% 納入軍事教育基金, 5% 納入所屬系科所,其餘 80% 以專帳方式提供計畫主持人循環使用, 若主持人離職或退休,則餘款由學校統籌運用。
四、結餘款專帳為教學及研究所需,不得為教研人員個人待遇,應運用於下列項目:
(一)為協助研究計畫之執 行而聘請助理、臨時工、工讀生費用及其因投保勞健保險等雇主所為必要支出。
(二)購買研究設備、圖書、耗材及其他因研究所發生之事務費用 如 參與學會之年費、會議誤餐費等 。
(三)為研究需要或應邀而申請前往國外開會、 參訪、訓練、研究、實驗之差旅費。
(四)研發成果專利申請及維護等相關費用。
(五)其他經專案簽准支用項目之費用。
五、本要點學校統籌運用經費得作下列用途:
(一)支援學校教學及行政相關費用。
(二)教師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之支出,支用原則依學校教師評量及 國軍醫學研究成果論文發表績優獎勵規定之規定。
(三)出國旅費之支出,申請程序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租賃。
(五)新興工程經費之支出。
(六)支援各單位校僱人員薪津及協辦人員工作酬勞。
(七)研發成果推廣與管理等相關費用。
(八)購置圖書儀器設備費。
(九)辦理研討會、學術演講之相關支出。
(十)會議或學術交流之餐點及便餐。
(十一)推動學校校務發展之相關經費。
六、本要點經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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