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院產學合作暨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113 年 3 月 6 日本校 11 3 年度第 2 次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 國防醫學院(以下簡稱學校)為辦理產學合作暨政府科研 補助或委託辦理 以下簡稱產學合作 之收入收支管理作業, 依「學校軍事教育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及「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等規定 訂定本要點 。
二、產學合作收支之執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產學合作收入係指學校為達成促進知識之累積及擴散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發、服務之功能,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合作依雙方協議辦理下列事項之一者:
(一)各類研發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二)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包括學生及合作機構人員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
(三)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四、產學合作案,均應編列行政管理費(以下簡稱管理費 ),管理費編列原則及比例如下:
(一)政府機構或財團法人:有其規定者依其規定編列,無規定者則應按計畫總經費至少編列 15%(含)管理費。
(二)私人及營利機構:
1.專題研究型計畫:應按計畫總經費內至少編列 10%(含)管理費。
2.委辦服務型計畫:應按計畫經費總經費內至少編列 15%(含)管理費。
管理費編列10%~15%之間者,計畫總經費 1%分與執行單位系科所使用,管理費超過15%之部份,其50%分與執行單位使用,其餘之管理費全數由學校統籌運用,以支援學校水電費、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相關費用、校聘僱人員薪資及產學合作行政人員工作費為原則。
上述管理費編列不足10% 者,則全數由學校統籌運用為原則。管理費之支用不得違反各產學合作單位之相關規定。產學合作管理費上年度總收入達前五年之平均值或已達一定金額 6,000 萬元以上,得發當 年度本校行政單位之行政工作費,其核發總額以不超過上年度管理費總收入之 12% 。
五、私人及營利機構產學合作案若依法需繳納營業稅者,由簽約之私人及營利機構於計畫總經費外另行支付。
六、產學合作經費撥付學校後,除管理費依本要點第四點分配運用外,有關人事費、設備費及其他費用等應按所編列經費支用預算表使用。若其管理使用及項目變更時均依 學 校現行之變更計畫及合約中之規定辦理。人事經費之發給方式及所得之扣繳悉依合約及學校之規定辦理。計畫僱用人員參加勞工保險,保險自付額按規定由個人實領金額中扣除,其餘雇主負擔部分計畫僱用人員勞健保、 勞退金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依契約書或補助單位及學校規定辦理。
七、產學合作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均應納入學校軍事教育基金,依法辦理。計畫結束後若有結餘款項,依學校「產學合作暨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管理費及結餘款支用要點」辦理;產學合作機構有規定者,依產學合作機構之規定或契約辦理。
八、教研人員執行產學合作計畫應依以下規定期限辦理經費報支暨計畫結案:
(一)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應於計畫結束日起日起30天內完成經費報支,並檢附「國科會計畫經費結案申請表」送交主計室辦理結案。學院國科會計畫經費結案申請。
(二)非國科會計畫除政府機關另有規定者外,至遲應於委辦方約定時間15天前完成經費報支,並檢附「國防醫學院產學合作計畫經費結案申請表」送交主計室辦理結案。
九、為使產學合作案順利執行,於核定通知或合約生效後,合作機構尚未撥付款項前,計畫主持人得填寫「墊借款申請單」申請暫墊計畫經費支用,暫墊經費比例及金額原則如下:
(一)政府機構或財團法人:暫墊經費以計畫總經費50% 為限,多年期計畫以每一年期計畫經費計算,且不得超過100 萬元。
(二)私人及營利機構:暫墊經費以計畫總經費 30% 為限,多年期計畫以每一年期計畫經費計算,且不得超過 100 萬元。
多年期計畫若前年期暫墊經費未歸還者,不得再行申請。有特殊情事需超過前項比例或金額者,應敘明理由及計畫性質專案簽准後辦理。如合作機構不能撥付學校暫墊之經費,計畫主持人應另行籌措財源歸還學校。
十、產學合作案因計畫主持人未依合約執行計畫致學校遭受損害時,該計畫主持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非可 歸責計畫主持人因素違背合約致委託單位扣款、罰款或因而產生之訴訟費、律師費,由計畫主持人結餘款支付。若計畫主持人無結餘款、離職或退休等,由計畫主持人、所屬單位系科所及學校管理費共同分攤。
十一、本要點經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