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院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113 年 3 月 27 日本校 113 年度第 3 次管 理委員 會會議通過
一、國防醫學院(以下簡稱學校)為強化學校場地設備營運效能及提升管理績效, 依學校軍事 教育 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第十六點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場地設備應以優先提供教學、行政及學生社團使用為原則。使用單位應照核定用途使用,不得擅為轉租或轉借。
三、學校各項場地設備管理、租借 規定及收費標準,由各管理單位考量水電、清潔、維護、人力及相關法令,並參照附近地區房屋租金價格、場地清潔維護及設備成本等相關費用,並依據本要點另行訂定場地設備管理規 定 ,送至總安處、基金辦公室及主計室等 相關單位審辦,簽奉院長核定後實施。
四、場地設備 管 理 收入提撥原則:
(一) 各 管理單位管理 之 場地 設備 租 借 收 入 含車輛停車費收入、福利廠商場地收入及學生住宿費 )),全數由學校統籌運用。
(二) 管理單位如有其他特殊事由需留存使用,應循行政程序訂定管理規定或專案簽准方式辦理,始得提撥固定收入比率運用,年度如有結餘,除專案核准外,應全數繳回學校統籌再運用。 五、本要點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支應之用途如下:
(一)學校人員人事費 。
(二)與 場 地設備有關之 水 電、維護更新及環境安全衛生等 。
(三)講座經費。
(四)教學及學 術研究獎勵。
(五)出國旅費。
(六)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保養、 維 修及租賃。
(七 )新興工程 。
(八)房屋建築及設備之增置、擴充及改良等。
(九)辦 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
(十)其他經專簽核准支用之項目 。
六、使用單位租借學校場地設備時,如有影響教學、研究或其他校務運作之情事,或有違背政府法令、學校相關規定時,應立即停止其使用, 使用 單位不得異議,租借期間之安全概由使用單位負責。
七、本收入業務之執行、收支、保管及運用,應遵循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經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下載
| 檔案名稱 |
請選擇下載格式 |
下載次數 |
| 國防醫學院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收支管理要點
(84.04 KB)
|
|
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