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自籌收入支應人事費原則
113年3月27日本校113年度第3次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國防醫學院(以下簡稱學校)為辦理軍事教育基金自籌收入支應人事費,依學校軍事教育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第四點訂定本原則。
二、本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編制外人員,係指學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列入學校年度國防預算員額進用之人員以外,以軍事教育基金自籌收入支出之編制外人員。
三、本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編制內人員本薪(年功薪)與加給以外之給與及第三目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支給項目如下:
(一)共同適用項目:
1.講座教授、特聘教授及客座教授之人事費。
2.教師、研究及行政人員各項額外加給。
3.兼任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
4.產學合作、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之計畫及推廣教育計畫主持人費。
5.在職專班及推廣教育教師鐘點費。
6.教學、學術研究及服務績優奬勵。
7.研發成果權益收入分配之獎勵金。
8.職務相關單位之人員進修補助。
9.校內活動獎勵。
10.其他經專案簽准或校內相關會議(含行政會議、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校務會議等)審核同意之給與。
(二)編制外人員適用項目:
1.第二點所列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
2.加班費及特別休假未休畢之工資費用。
前項各款給與支給基準,應另行訂定或經專案簽奉核准,在同一事由不重複支領原則下支給。
四、本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關於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支給規定另訂之。
五、自籌收入人事費支用以不造成學校虧損及國庫負擔之前提下辦理。
六、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原則經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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