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醫學院投資取得之收益收支管理要點
113年 6 月 26 日本校 113 年度第 5 次管 理委員 會會議通過
一、國防醫學院(以下簡稱學校)為管理軍事教育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投資事宜,依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第十六點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投資取得收益之收支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為確保學校基金永續經營,提升其對校務發展之效益,學校於提出年度投資規劃並經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投資下列項目: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於與校務發展或研究相關之公司及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自籌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
(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
學雜費收入及其他自籌收入具有特定用途者,不得作為前項第三款投資資金來源。
第一項第二款投資項目購買之金融債券及其他短期票券,或其發行、承兌或保證金融機構,應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用評等事業之機構評定為一定等級以上;所稱一定等級,由國防部定之。
學校持有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公司或企業股權,不得超過該各別公司或企業股份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
四、學校投資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項目,經費來源除留本性質之受贈收入外,其合計投資額度不得超過學校可用資金及長期投資合計數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所稱留本性質之受贈收入,指學校與捐贈者間以契約或協議約定,學校將受贈收入透過投資方式產生收益,並僅以該收益支用於契約規範之用途,不動支原受贈收入款項。
第一項所稱可用資金,指現金加上短期可變現資產及扣除短期須償還負債之合計數。
五、為處理第三點第一項投資事宜,學校管理委員會下設置投資管理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院長遴聘校內外具投資理財專業之人士擔任,並指派校內委員為召集人。除校外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外,其 餘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得連任之。
六、投資管理小組統由基金辦公室負責,主計室及有關單位分工協辦之。
七、投資管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擬訂年度投資規劃。
(二)執行各項投資評量與決策。
(三)隨時注意投資效益,必要時,得修正投資規劃內容。
(四)定期將投資效益報告管理委員會。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經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執行。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投資規劃及效益應納入學校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及軍事教育基金績效報告書。
八、投資管理小組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九、學校為擴大自有收入及實現自主運用之餘,基金得成立永續基金專戶進行長期策略投資,取孳息、股利以及資本利得作為營運所需。另非經管理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變更永續基金之用途。
十、投資管理小組對於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之投資案,得委託專業機構或聘請專業人員協助評估。
前項委託專業機構或聘請專業人員評估之所需經費,由自籌收入支應,但學雜費收入及其他具有特定用途之自籌收入除外。
十一、學校基金投資取得之收益,應全數納入基金統籌運用。
十二、學校基金投資取得之收益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十三、本要點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